了解更多

转载-环保典型案例之三

发布日期:2023/10/5 阅读量:13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3.原告陕西某某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案件要点】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认为原告陕西某某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噪音扰民、酸洗过程无废气处理设施、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等,经责令改正,原告仍未改正,遂于2013年6月4日对原告陕西某某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原告不服,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该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原告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对环境已造成综合性污染,环保执法部门及时、主动出击,责令改正,在其仍未改正后作出处罚决定。

      经过对本案的公开、公正审理,促使企业重视对排放物的科学处理,增强其环境保护的责任心。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qitafuwu)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