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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五、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日期:2023/9/15 阅读量:18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工作亮点】破产程序终结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民事责任【基本情况】瓯海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市瑞盛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后瑞盛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2013年7月30日,瓯海法院依法通知瑞盛公司股东陈某阳、陈某辉、付某红在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财簿、文书等资料,但股东陈某阳、陈某辉、付某红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及提供财产。

      为此,林某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陈某阳、陈某辉、付某红共同支付其经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及赔偿利息损失。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阳、陈某辉、付某红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时亦未能提交账务账册、凭证等材料,故判决:陈某阳、陈某辉、付某红应于(2013)温瓯商初字第1117、1151、1154-1157、1119、11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绍武等八位原告经法院确认的无争议债权。

      陈某阳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要旨】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应当判定上述人员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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