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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合并破产案

发布日期:2023/9/12 阅读量:1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要点本案探索了“破产清算中重组”的审理经验,并形成了多项“首例”,如全国首例境外上市公司破产案,首例由重整转入清算的上市公司破产案,省内首例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合并重整的破产案等。

      此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破产前期准备、合并破产、涉港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集中收购清理小额债权、统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投资人联合投标破产财产、及时终结破产程序等方面也作了有益尝试。

      基本事实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1994年5月3日登记成立,原名浙江玻璃厂,注册资本78499.9万元。

      2001年12月10日,浙江玻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3年至2005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和青海碱业有限公司。

      其中,浙江玻璃、工程玻璃、长兴玻璃、平湖玻璃和陶堰玻璃五家公司(以下统称浙玻“1+4”公司),均为玻璃生产、加工、销售企业,重整受理前拥有职工4350人,10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和多条玻璃深加工生产线,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是玻璃建材行业的龙头企业。

      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

      2010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交所处以暂停交易。

      2012年6月28日,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启动了国内首例境外上市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并于同年7月26日裁定浙江玻璃与其四家玻璃生产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社会效果经过一年零六个月的连续奋战,2013年12月12日,绍兴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这起涉及约140亿元债务、250家债权人、4000多名职工的特大合并破产案终于审理终结。

      成功探索了“破产清算中重组”的审理经验,客观上收到了重整的社会效果。

      重整和清算期间,债务人企业主要生产线生产稳定,做到了安全生产、正常生产。

      浙玻“1+4”公司生产线变价出售给投资人后,大部分仍然得以继续保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设备产能和营运价值。

      对于企业职工而言,绝大部分都保持了稳定的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

      不仅如此,企业此前欠缴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也得到了及时清理。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浙玻“1+4”公司资产得以快速处置,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共益债务等得以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覆盖比例接近45%,普通债权也获得了一定的清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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