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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A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支付期权奖金案2007年吴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离职。
2011年11月吴某签订了一份期权奖金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期权以奖金的形式分3期发放给吴某,协议落款为“叶某CEO, B公司”,叶某和吴某分别在上面签字, C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吴某认为A、B、C三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其在职期间接受三家公司的工作指派,还被评为B公司2012年度优秀员工,故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期权奖金。
而这三家公司虽然认可相互间是关联公司,但都认为吴某只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期权奖金协议与B、C公司无关;同时认为叶某在签署期权奖金协议时未经A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系叶某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
故三家公司均拒绝支付期权奖金。
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共同向其支付期权奖金。
法院认为其一、A、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某,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则为A公司的独资股东,故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其二、荣誉证书载明吴某被评为公司2012年度优秀员工,加盖的却是B公司的公章;再结合证人证言,可以印证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
其三、A、B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叶某在期权奖金协议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应代表这两家公司。
三家公司虽主张叶某的签字系个人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而C公司则在期权奖金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综上,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且共同与吴某签订期权奖金协议。
最终,法院判令三家公司共同向吴某支付期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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