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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发布日期:2023/7/4 阅读量:13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

      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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