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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未经开庭质证,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法院在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使用的材料时,是否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按照程序化的要求,鉴定机构确定后,应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列明委托事项,并限期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相关鉴定使用的材料,对拟作为鉴定使用的证据材料,要开庭进行甑别、质证,使鉴定的基础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因此,原则上讲,对纳入鉴定范围的材料没有开庭质证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但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鉴定的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法院可以不对它事先作出认定,由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部分单独做出结论,交到法院后,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并对事实作出认定,这种事后对鉴定的材料进行开庭质证的做法,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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