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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3/9/22 阅读量:1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 被赔偿十倍赔偿金 ? ?2014年2月至3月,张某某在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日美公司)处先后购买了5大瓶史记牌香油、47小瓶史记牌香油,共支付价款654元,日升日美公司出具了购物发票。

      数月后,张某某向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所购两种香油均为“三无”食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的食品)。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日升日美公司因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

      之后,张某某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日升日美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6540元。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

      张某某以消费者身份在日升日美公司购买了食品,所购食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三无”食品,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通辽市日升日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某某货款654元并支付赔偿金6540元。

       ? ?法院点评: ? ?本案是一起销售者因销售“三无”食品而承担了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 ?为惩罚、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均明确规定,凡是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其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人民法院都给予支持。

       ? ? 本案的处理再次警示食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一定要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不仅要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且还要付出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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