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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4、某机械施工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日期:2023/5/14 阅读量:3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依法查处伪造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案情简介:,2014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举报王某、姚某伪造原告营业执照等进行贷款,请求被告对该伪造公章及营业执照进行查处。

      被告认为该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其后,银监会青岛监管局、人行征信中心青岛分中心分别对原告投诉某银行作出回复,主要内容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等信贷材料中企业法人信息与工商登记不符,王某出具的原告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等。

      同时,将材料向公安机关移交。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查处伪造营业执照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被告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立案。

      因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自行撤销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故判决被告该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本案王某某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提交了与工商管理机关备案不一致的公司材料,被告作为工商管理部门负有查处伪造公章等违法行为的职责,不予立案不当。

      但同时,被告亦有权自行纠错,撤销不予立案行为,履行相应的审查职责,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继续审查,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该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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