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误区十三、因员工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即作辞退处理

发布日期:2024/12/24 阅读量: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职”的要求,所谓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如果不在该特定职位上的员工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规范、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与职责以便分清员工责任;二是员工要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何为“严重”“重大”程度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明确规定或者制定程序不合规则容易与员工产生争议,最后无法确定则要由司法机关酌情确认,因无统一的标准,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造成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湖南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