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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法律问题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5/3/24 阅读量:2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加班加点工资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解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解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3.工资排除范围规定与解读     【规定】 (1)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解读】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四、”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 、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四、”的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体委发放,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奖励工资,均应计入奖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十一、”的规定,“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是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他单位(如学会一类的组织)组织的一些专门性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负责组织的单位(不是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一定的报酬,这类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       4.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条中的“货币形式”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       5. 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解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       6.工资支付周期风险与后果     (1)民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行政责任之一: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政责任之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工资支付特殊周期的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8. 工资支付对象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解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9. 工资支付要求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0. 无故拖欠工资的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解读】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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