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一家私人旅馆的员工。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小心摔伤了膝关节。在医院紧急救治后,旅馆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支付一笔钱来解决此事,双方都同意了。对此,酒店老板向郑某支付了3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次性处理此事,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回国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入院治疗。治疗总费用是15000余元。郑某去找旅馆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但遭到拒绝。郑某不满,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要求酒店报销他的医疗费。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依法立案调查,认定酒店老板与郑某私下签订的工伤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酒店对郑某承担全部责任' 工伤。
在这起事件中,郑某在分娩时受伤。是工伤没有问题,工伤定性也没有问题。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郑某与酒店业主自愿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本案赔偿协议为何被撤销且不予承认。
在我从事律师工作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就工伤发生后的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如何判断这种补偿协议的有效性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事实上,该类协议的有效性分为三种情况:协议合法有效、协议部分有效、协议无效。判断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应根据双方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进行仔细审查。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判断。
除了影响双方谈判结果外,工伤赔偿协议的主要因素是雇主的意愿。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大多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发生工伤事故,甚至因工死亡后,他们要求的只是赔偿。更何况,受伤后用人单位也不支付医疗费。工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得不接受单位的条件,放弃部分权益。当我们的律师发现存在这些情况时,可以从协议存在重大误会或协议不公平的角度提出解除或撤销协议,并推翻对员工不利的调解协议。有些协议被认为是因重大误会而签订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是公平的,法院也支持了我所律师变更或取消这些协议的理由。至于如何认定公平和重大误会,关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应得赔偿数额之间的差距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补偿差距过大,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相去甚远。至于合理性控制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造成的损失,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放弃的金额不得超过应得的补偿。金额30%.
具体而言,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劳动者郑某并不知道自己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在本案的判决中,我们不能只关注当事人。该协议是自愿签署的,协议并没有完全反映工人的真实意思。最终,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依法立案侦查。他们还认定,酒店老板与郑某私下达成的工伤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酒店对郑某的工伤承担全部责任。 此次处理也体现了《劳动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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