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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公司职工李菲菲反映说,她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被他人劝解,她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并向她和公司送达了裁定书。而此时,她又感到后悔。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还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法律分析
李菲菲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表明,原告撤诉之后,仍然享有诉权。但是,这并非绝对,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只要法院已经准予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撤诉并将裁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便随之发生了法律效力,原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不再享有诉权。
与之对应,李菲菲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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