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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07)台民初字第2099号;,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728号,【判决认为】,陈某于2002年1月被聘于公交公司下属的20路车队工作,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陈某虽于2005年5月19日与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至今仍在公交公司下属的20路车队工作,其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工资仍由公交公司发放,且公交公司亦主张其与陈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除,因此,陈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公交公司在尚未解除与陈某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让陈某与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被派遣回公交公司继续工作,公交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因此,陈某虽与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未建立实质性的劳务派遣关系,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参见:陈学凯:“实际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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