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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机构话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质证和辩论。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仲裁机构的模式和法网。
亲爱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投诉人的委托,指定我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他的法定代表人,我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院调查,针对仲裁员认定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发表如下意见:
1.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他将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原告支付另一次工资。
原告于2008年10月1日加入被告单位,被告于2009年7月1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1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明确承认这一事实。
被告声称,申诉人有权管理公司公章,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被告应支付原告另一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的规定。精华阅读: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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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与投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投诉人的,应向投诉人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申诉人自2008年10月1日进入公司以来一直勤奋工作。然而,从2009年6月开始,被告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转移了申诉人的职位,理由是申诉人不适合原职位。2009年7月10日,被告单方面终止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先通知申诉人,理由是他不配合申诉人的工作。被告也明确承认了这一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过雇主之间的协商
3.被告非法解除与投诉人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投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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