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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劳动仲裁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发布日期:2024/7/31 阅读量:13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不同意劳动仲裁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索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纠纷;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天。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1)法律法规适用确实错误;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定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

(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如果提起诉讼,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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