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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 :女职工怀孕受保护,随意辞退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4/7/12 阅读量:1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法律知识点: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特殊的劳动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这一劳动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例如,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加班、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等。

在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发现女职工怀孕,基于本单位利益考虑,会找各种理由辞退女职工;也有一些单位在员工入职前把不能结婚、怀孕作为入职的前置条件,如有怀孕情形则以员工违约为由予以辞退,这都属于违法辞退,需要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李某燕于2015年7月6日入职荣盛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工作,月工资4300元。

初期一切正常,但李某燕于2016年11月怀孕。11月21日,荣盛公司发出《关于行政部李某燕的处罚通报》和《关于行政部李某燕的调岗通报》。内容为:结合李某燕平时工作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考虑其无法胜任行政部主管一职,经公司研究并与李某燕本人自愿协商决定,现将李某燕岗位由行政主管调整为行政助理,调岗从2016年11月21日起开始执行,调岗后薪资按照行政助理岗位薪资标准执行。

2016年12月2日,荣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军与李某燕发生口角,宣布李某燕被解雇。

2016年12月6日,李某燕以荣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对其部分仲裁申请予以支持。李某燕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荣盛公司解除与李某燕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并应否支付赔偿金及三期待遇损失。

依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荣盛公司以口头方式解除与李某燕的劳动关系,荣盛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形,荣盛公司解除与李某燕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李某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核算荣盛公司应向李某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00元。

李某燕怀孕期间被荣盛公司违法解雇,客观上造成李某燕三期待遇损失,荣盛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院酌情对于产期内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孕期和哺乳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法院核算,荣盛公司应支付李某燕2016年12月1日工资159.26元以及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工资53306.28元,上述工资合计53465.54元。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案例是广州地区的案例,其他地区的裁判规则可能不尽相同,但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后才能解除合同。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也是可以辞退员工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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