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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可以得到单位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4/3/3 阅读量:2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离职补偿金原告于1985年5月作为人才引进人员至被告大学系担任讲师。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于1990年12月赴美国自费攻读学位。

      2008年10月16日,原告为了回国定居,要求被告将档案材料转至徐汇区XX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故与被告办理了辞职手续。

      现要求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补发6个月讲师职称的离职补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5年5月进入被告处担任讲师。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于1990年12月赴美国自费攻读学位,2008年10月16日,原告填写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

      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

      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在被告处工作至1990年12月,之后自费赴美留学。

      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原告若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及时提起仲裁申请,然原告直至2012年6月5日才申请人事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告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无论其主张的权利是否正当,均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职后可以得到单位补偿金?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员工在离职时并不一定都可以获得单位的补偿金,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得到单位的补偿金,能够得到单位补偿金的情形不仅仅是上文的十二种情况,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看是否能够获得单位的补偿金。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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