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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停产,公告解除劳动合同秦某原系A公司员工,2014年4月,A公司停产,员工放假待岗。
2016年1月28日,A公司在都市晨报刊登公告,载明“本公司……2014年4月8日被迫停止至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公司决定于2016年2月28日解除下列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同日生效……”该公告后附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单,秦某名在其中。
2016年3月,秦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秦请求。
理由:A公司公告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关系,此前并无双方协商过程,也未向秦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说法:即便公司停产也不能公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需要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报劳动部门批准。
即便是由于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未与员工协商,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生产经营困难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
员工在此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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