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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拖欠提成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8 阅读量:24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王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形式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

      王某称因和单位领导有冲突,被迫提交了辞职信离职。

      因单位未发放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王某提成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38万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时,公司提出,李某系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的,依据有李某签字的《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被开除员工单位是不发放提成的。

      据此,公司不同意发放提成。

      ,1、 王某的销售提成标准,对于王某签约额,双方无争议,但对于应支付提成的标准双方有分歧。

      ,王某主张:单位的销售提成是销售额的千分之六,以签约收款为提成条件。

      但合同中无约定,为证明此事,王某找了此前公司的同事出庭作证。

      ,单位主张:提成标准不是千分之六,而是按《销售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签约、入账、入住、产权办理等事项进度支付不同标准的提成,且本案王某因严重过错被开除,按规定不支付提成。

      ,对公司提供的《销售管理制度》,王某表示虽然上面有自己签字,但是公司现提供内容与自己当初所看到的内容不同,除最后一页有自己签字的内容外,其他属于单位后来更改的内容。

      ,2、 王某是否有严重过错被开除,公司主张王某属被开除,开除通知贴在单位办公场所,并有员工出庭作证。

      ,关于开除原因,公司主张:王某在办理签约过程中,擅自以客户名义填写建委要求的“联机备案表”,这违反《销售管理制度》中“销售人员不得更改合同中的任何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且该客户因此投诉到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王某主张自己是辞职的:辞职原因是自己是因与领导有矛盾,并填写了辞职申请交给公司,但无法提供证据。

      ,对于公司在办公场所张贴开除通知,王某不认可,主张是公司事后伪造的。

      且公司主张的开除理由不成立,虽然自己有在联机备案表上签字的行为,但那是因为客户在国外不方便,同意代为签署,客户回来后已重新签署,该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公司不能证明《开除通知》已合法送达给王某,对其开除决定不予认可。

      并作出裁决,对于王某主张的提成,按单位提供文件确定的不同条件比例计算,认定单位应支付给王某提成20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仲裁裁决后,王某对裁决结果虽然不满意,但希望及时拿到提成款,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公司在法定的起诉期最后一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王某系被开除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提成和补偿。

      ,王某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找到律师要求代理。

      ,本案的一个关键证据《销售管理制度》在尾页有王某签字,但王某主张前面内容系后来单位伪造,正常看,如果无相反证据支撑,很难让法院认定该文件系伪造。

      ,但是对于公司称开除王某一事,显然也很难成立。

      一是从开除原因上看,单位称是王某擅自在“联机备案表”上签字违反规章制度,但“联机备案表”不能等同于合同,且该单交易目前正常履行完毕。

      而单位所谓的“开除”决定,在王某并非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以在单位张贴的方式送达,不管真假,显然不符合常理。

      ,即使单位能证明开除的原因和事实,不可否认的是王某在职期间提供了大量劳动,提成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使真的是被开除,也不应对其之前应得提成予以否认,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应该是不合法的。

      ,基于上述原因,律师认为:从大方向上看,王某应得到相应提成,只是具体提成标准是按千分之六还是单位所称的标准,提成范围包括哪些,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等会有一些出入,要视具体审理情况争取了。

      ,当然,比较遗憾的是王某在劳动仲裁裁决后,并没有提起诉讼。

      虽然他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也不满意,但从实践来看,他很难获得高于劳动仲裁的结果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的一个衔接问题。

      ,本次诉讼是公司提起的,诉求是不支付劳动仲裁的补偿,法院审理能否突破公司的诉求,判决比劳动仲裁认可的提成更高的数额,目前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应全面审理,但规定并不够明确,实践中很多法院习惯性的不会突破原裁决内容。

      ,当然,在代理过程中,律师还是明确提出了要求全面审理,支持全部应支付提成和经济补偿的要求。

      ,本案涉及的证据比较多,对基本事实双方争议较大。

      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反复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后又进行多次调解,据说是因为法院内部对此案争议较大。

      ,调解不成,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求,认为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单位无须向其支付提成和补偿。

      ,这个判决结果非常意外,我认为抛开其他细节争议不谈,这个判决结果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不管有多少理由,绝对是个错误的结果,为此代理王某提起上诉。

      ,在双方证据和事实陈述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基于《销售管理制度》尾页有王某签字,该制度的真实性应得到确认。

      同时,二审法院也认定王某在《联机备案表》签字的行为不妥。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销售管理制度》决定不发王某提成,依据不足,且相关提成是王某工资组成的主要部分,在王某行为没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公司要求扣除王某提成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王某的不当行为,不支持其要求25%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提成20万元。

      ,一个员工索要提成款的案子,员工的要求经历了被仲裁支持,一审判决不支持,二审法院支持,可以算是历经坎坷了。

      总结以下几点:,1、 对于工资、提成标准,如书面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工作中要注意提前收集证据。

      ,王某主张提成标准是销售额的千分之六,但公司提出另有细化制度,王某的主张并无书面文件佐证。

      ,很多员工在公司工作,对提成标准往往是听公司领导口头一说,一旦发生争议,公司反口不承认,员工就很被动。

      所以,杨文战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平时收集证据,有书面合同最好,没有的话,平时注意通过邮件、短信、录音等方式取证,以备不时之需。

      ,2、 对于工作期间,公司要求签署的规章制度类的文件,要核实内容,必要时索要正式文本。

      ,习惯上,入职后员工认为自己归公司领导,所以,对于公司要求签署的一些文件就很少反对。

      但类似于有员工福利待遇、工资标准、处罚措施类的文件,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不要随便签署。

      ,比如本案公司开除不发提成的规定,极不合理,很多员工看到了可能照样签字,想的是“未必真会开除我”,“别人不出头我也不出头”,而最后倒霉的可能就是自己。

      ,对于这样不合理的规定是否有效,实践中可能会有争议。

      比如本案,对于公司的这个规定,一审法院就认为没问题,就按这个规判。

      二审法院认为有问题,不能按这个判。

      但如果这个一审和二审的法官观点反过来呢,王某就真倒大霉了。

      所以,不要抱侥幸心理。

      ,3、 对仲裁和诉讼的衔接缺陷要有认识和准备。

      ,王某对仲裁结果本身并不满意,但感觉公司已经少支付了提成,不会起诉,所以王某也没到法院起诉。

      谁知公司在最后一天起诉期时到法院起诉,导致王某丧失了起诉的机会。

      在之后的一系列诉讼中,基本上就丧失了得到更多提成的机会。

      ,其实,不单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如此,一审和二审的衔接实践中也是存在此类现象的。

      ,这里有法律规定的缺陷、有法官理解法律执行法律的问题,但在这个大背景下,当事人自己如果多些准备,这些损失也是能避免的。

      比如裁决后及时同公司沟通,看公司是否认可能主动履行,如果觉得公司可能不认可会起诉,不如自己主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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