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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

发布日期:2023/7/26 阅读量:2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违法发包工程致雇员伤害 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3年,徐州某铸造公司将一厂房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胡某,双方签有“施工合作责任书”。

       魏某系胡某施工队人员,某铸造公司未与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魏某办理社会保险。

      同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魏某在该公司厂房建设施工过程中,从二楼坠落摔伤,同日入院,诊断为创伤性左侧脑室内侧脑出血。

      2014年2月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8月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不再受理确认书。

      魏某认为与铸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应享受工伤待遇,同年9月诉至法院。

      贾汪区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铸造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遂判决徐州某铸造公司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5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72元,合计93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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