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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人单位依据不合理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3/7/25 阅读量:2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概要】张某于2014年11月进入某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月,设计公司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一律以开除论处”的规章制度。

      2015年9月23日,张某迟到四十分钟,9月24日,设计公司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设计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经法定程序制定,但欠缺合理性,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示】 ?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劳动管理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规范。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

      就劳动法领域而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应依照民主决议、公示告知等法定程序,具体内容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限,同时也要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的范畴。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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