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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发布日期:2023/7/25 阅读量:2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概要】 ? 2014年7月1日,杨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4月2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贸易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同日,贸易公司批准同意杨某辞职。

      后因离职手续交接出现问题,杨某于2015年6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贸易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贸易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方负有较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亦或是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作出解除手续,办理工作交接,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实践中,如果用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职责,因档案、社会保险移转延迟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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