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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弃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岂可再主张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3/7/21 阅读量:2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黄某于2008年10月与一家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人事主管。

      从2008年起,双方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

      2014年9月,经双方协商,黄某被物业公司外派至客户公司任项目部经理。

      同年12月,客户公司终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因无法满足黄某继续担任其他项目部经理的要求,物业公司于去年5月,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了黄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

      黄某以物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点评】黄某作为人事主管,应知晓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与公司签订的第三次合同系本人签名,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行为的情况下,可认定该签字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黄某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续订了固定期限的合同,表明其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事后其反悔,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两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并未作出具体限定,劳动者可采取明示的方式行使选择权。

      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其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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