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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为某公司女员工,2014年8月1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自2016年6月15日起,吴某一直患病休病假。
2016年7月31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按照吴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吴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吴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吴某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故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举案说法: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的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获得病假工资、相应医疗待遇等权利。
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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