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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

发布日期:2023/6/20 阅读量:2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以前我国证据法著作很少将真实性作为证据属性的理论提法,主流观点都用客观性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没有盲从理论上的主流观点,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其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这里没有采用客观性的提法。

      真实性是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但是,对真实性有不同的理解,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之分。

      形式上的真实,又可称为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材料本身必须是真实的,非伪造(包括虚假、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客观如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实体)的真实性,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

      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是不够的,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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