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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孙某是当地某小学的一名教师,其好友罗某的女儿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内读书,故孙某主动表示自己可以帮助罗某给其未成年的女儿送饭。然而孙某人面兽心,以此方式接近罗某的女儿小罗,将小罗带入其办公室内对其实施奸淫。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终身禁止孙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孙某作为某小学的教师,主动要求帮助好友罗某给其女儿送饭,以此方式将罗某的女儿带入其办公室内实施奸淫。故孙某的行为属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宣告孙某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应当受到保护。对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法院可以对其宣告“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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