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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3/11/16 阅读量:2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6李某、冯某军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半条鱼餐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西段,业主为胡某红。

      李某、冯某军系夫妻关系,居住半条鱼餐馆楼上。

      李某、冯某军因半条鱼餐馆排烟及噪音问题向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2014]责停字[信执]第09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改字[2014]第0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至胡某红。

      胡某红接到通知书后,在餐馆内安装科蓝环保排烟系统。

      李某、冯某军对整改效果不满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监管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履行职责,判决驳回李某、冯某军的诉讼请求。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给胡某红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2、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3、责令到环保部门去办理安装和年检手续。

      ”胡某红虽然据此安装了科蓝环保排烟系统,但安装该排烟系统后未进行年检,亦不确定排烟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遂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胡某红经营半条鱼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

      三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环保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行环保监管责任,还应当全面适当履行职责,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

      法院以判决方式明确责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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