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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陈某某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发布日期:2023/11/16 阅读量:2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陈某某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漯河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漯河市政府作出漯政复[2014]3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按照陈某某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

      因预留地址不详,经邮政部门4次投送,信件均被退回,漯河市政府未对陈某某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陈某某提起行政诉讼。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漯河市政府对陈某某的复议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以快递方式要求其补正材料,但因原告预留地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复议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既应享受各项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基本义务。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预留的地址不详,使得复议机关无法邮寄补正通知,致使复议程序无法进行,这一不利后果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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