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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移社保关系案

发布日期:2023/9/28 阅读量:2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王某某诉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移社保关系案  【案情】王某某原在在西安柴油机厂工作,2003年在深圳打工期间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

      2012年2月回西安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向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了要求办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手续并转移个人账户的书面申请,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王某某从深圳转移至西安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只能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其个人账户余额也不能转到西安”。

      王某某对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一、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外地和在西安市均已向国家履行了医疗保险的缴费义务,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为王某某在深圳履行的义务只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属额外增加了王玲的负担。

      其作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评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劳动者自由流动成为必然,社会保险争议数量日益增长,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审理有关争议,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本案就极具典型意义。

      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能否按调入地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西安市的地方性规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人民法院果断地适用了上位法,既维护了我国法治的统一,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的出现也呼唤我国要尽早地实现社会保险缴费的全国统筹,以促进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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