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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北京农加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 9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
9月26日早,刘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
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
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发短信请假,称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
9月30日,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
刘女士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请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后刘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010年5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2009年9月14日至9月 26日的工资1839.08元。
农加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刘女士亦不服,反诉到法院,要求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返还自己为公司垫付的办公费用 16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即2009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刘女士因故未到公司上班。
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但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刘女士9月 1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刘女士反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加农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工资1839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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