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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勤视点 | 自救指南: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救济路径解析

发布日期:2024/9/26 阅读量:1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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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安卓然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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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登记,由于部分省份进行机构职能改革,也可能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具体可以咨询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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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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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589号民事案件中对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是指名义权利人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或者有关权利公示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外观,使第三人对这种法律关系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该信赖而为法律行为时,即使有关法律关系真实状况与第三人主观信赖状况不符,只要该第三人主观信赖合理,第三人所实施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4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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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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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然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现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卓然律师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代理及企业合规,办理或参与多起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执行等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参与多个企业并购、股权投资等非诉讼项目承办工作,以精湛的专业水准与勤勉的执业精神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委托人的好评与肯定。


安卓然律师并为多家国有企业及其他大型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劳动人事、企业合规与内部管理、合同审批与法律文件起草、业务开展、公关宣传、员工培训等多方事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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