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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险案件-  事故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实际价值。

发布日期:2023/11/26 阅读量: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  胡某所有的苏EXXXXX轿车投保有甲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驶入鱼塘受损。

      4S店确定保险车辆修理费用507927.82元。

      甲保险公司委托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保险车辆出险前市场实际价格进行鉴定,评估价值179000元。

      甲保险公司遂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判定保险车辆全损,损失按检测公司意见179000元确定,残值按竞价拍卖处理。

      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胡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昆商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胡某保险金311138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苏中商终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发生全部损失时,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实际价值。

      甲保险公司自行单方委托检测公司出具对事故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意见书未得到投保人胡某的认可,且根据保险条款足可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对意见书的结论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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