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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非因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地点受伤不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4/2/12 阅读量:1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公路运输公司的副驾驶员在从事运输途中与他人驾驶的客车因抢道发生冲突,后其工发现对方不具备经营资格,在拦车报警的时候,出现意外被车辆碾压死亡。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工伤。

      但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即非保护乘客安全,亦非保护公司利益,其受伤原因与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关?键?词】行政 劳动社会保障 行政复议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伤认定【基本案情】2016年2月15日下午3时许,王某(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作为副驾驶员与驾驶员杨某在盐靖高速公路上驾驶其公司车牌号为苏DXXXXX的大客车时,遇曹某驾驶的苏HXXXXX中型普通客车,双方因抢道发生口角后将车并排停在高速公路上下车争执并相互拉扯,曹某在乘客劝说后上车,此时,王某发现曹某并没有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资格证,便拦在其客车前打电话报警。

      曹某害怕因非法经营受到处罚,便启动车准备离开。

      王某抓住该车的后视镜意图拦截曹某的客车,由于后视镜断裂,王某摔倒在地,被客车后轮碾压死亡。

      经兴化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

      同年3月10日,公路运输公司向市人社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与次日作出受理决定。

      次月月8日,市人社局依公路运输公司申请中止该工伤认定程序。

      在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王X涵(系王某之子)、戴X娣(系王某之母)和公路运输公司。

      王X涵和戴X娣不服该认定向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王X涵、戴X娣以王某是公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为维护公司利益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及市政府辩称:王某与对方驾驶员因超车发生冲突,并在发现对方不具备运营资格后,拦截车辆并报警,其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

      故请求驳回王X涵、戴X娣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行为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非因工作职责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涵、戴X娣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X涵、戴X娣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涵和戴X娣自愿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X涵和戴X娣撤回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出现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总的来说认定工伤的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及主观过错四点。

      工作时间,即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即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工作原因,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事故伤害是与工作有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原因发生的,也构成工伤。

      主观过错,即非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其存在过失或重大过失仍认定为工伤,对此,职工在工作中只要不是故意受到伤害,且并非三种法定排除工伤的情形,及时其存在疏忽也可认定为工伤。

      据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事故受伤,或虽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职工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行为人作为客车的副驾驶,因为与对方车辆抢道发生冲突,后行为人发现对方不具备经营资格,拦截对方车辆并报警,在拦截过程中因车辆后视镜断裂摔倒在地,被车后轮碾压死亡。

      认定工伤要求职工主观上不存在收到伤害的故意,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虽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职工为完成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行为人是公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均符合工伤认定要求,但其发生事故的原因系其在发现对方驾驶员不具备经营资格,准备报警并拦截时受到伤害,即非保护乘客安全又非保护公司利益,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故不应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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