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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夕遭遇专利诉讼的八个应对方法

发布日期:2024/9/27 阅读量: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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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夕遭遇专利诉讼的

八个应对方法[1]

上市前夕,是企业最容易遭受专利诉讼的时间节点。因为遭受专利诉讼导致上市进程拖延、中断甚至取消的案例不胜枚举。如何正确应对专利诉讼,快速得到有利结果,保障上市进程正常推进,是企业法务及外部律师必须解决的难题。

 

具体而言,在上市前夕遭遇专利诉讼的应对方法至少包括:专利诉讼评估报告,专利无效宣告,反向行为保全,反制诉讼(专利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反垄断投诉或诉讼),刑事报案等。

 

下文逐一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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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专利诉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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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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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由于专属管辖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积压严重,很难短期内作出对请求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必将拖延请求人的上市进程。

 

同时,如果请求人已经对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会中止第二次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等待第一个案件审理结束。也就是说,请求人不能同时推进行政诉讼程序和第二次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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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无效宣告决定通常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作出解释。如果请求人不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解释方案,那将落入两难的境地: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意味着这种解释方案可能会导致在后的无效宣告程序,或者民事侵权诉讼程序败诉;但是提起行政诉讼,旷日持久,无法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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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无效不成功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涉案专利稳定性较高。如果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专利稳定性高对应诉一方是个明显的减分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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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向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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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顾泰来诉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安行)专利侵权案中,永安行于2017年4月14日获得上市发行批文,顾泰来于4月17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安行在镇江地区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于4月18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安行在南京地区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11]。4月28日,顾泰来实名向中纪委举报证监会。5月5日,永安行暂缓路演。

2017年4月20日,顾泰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5日、5月11日就顾泰来撤诉事由进行听证,并于5月26日作出裁定[12]不准予顾泰来撤诉申请,理由为:“本案中永安公司辩称经比对被控侵权行为不能成立、且已举证表明相关起诉已对其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而坚决不同意顾泰来撤诉,其态度和理由应予考量。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权益,同时也承担界定侵权行为、明晰行为边界的定纷止争之用。本案中尽管顾泰来提出需进一步搜集证据而撤诉,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据相同的专利权、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双方涉案实体争议仍然存在、诉讼影响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审理本案,故针对顾泰来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5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顾泰来未出庭,法院缺席审理。6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顾泰来全部诉讼请求。8月17日,永安行在上交所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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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丁晓梅诉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曳头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曳头公司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618”活动前夕裁定[13]: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曳头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遮光U型蚊帐”和“升级U型蚊帐”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理由如下: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侵权比对的情况,并结合丁晓梅另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等事实,法院初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时机的把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若不及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曳头公司及其被诉侵权产品所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的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曳头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每月销售额的适当倍数乘以恢复链接后大概的销售月份计算出一个数额,据此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保证若被认定侵权成立所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实现,天猫公司亦承诺可以及时提供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记录,以供计算赔偿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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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1月6日双11活动前夕裁定作出了反向行为保全裁定,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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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自2021年4月8日起,华纳公司多次向苹果公司投诉,称虎牙直播平台上累计有215条短视频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求苹果应用商店对涉案APP作下架处理。华纳公司在投诉过程中,未提交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虎牙公司收到苹果公司发出的转通知后已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因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坚持要求下架涉案APP,2021年7月15日,苹果公司向虎牙公司发送邮件称:“若短期内本投诉未解决,苹果公司可能会被迫下架你们的应用程序”。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裁定[15],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虎牙直播—游戏互动直播平台”,就编号APP142472-A项下相关事宜向AppStoreNotices@apple.com、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苹果公司(APPLE INC.)进行投诉的行为。本裁定事项效力维持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理由如下: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当性;涉案APP被下架,会对虎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华纳公司投诉的侵权内容已经全部删除的情况下,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华纳公司带来的损害,小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虎牙公司带来的损害;同时,暂时禁止向苹果公司投诉,华纳公司仍然可以直接通知虎牙公司删除侵权内容,也可以就侵权问题依法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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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制诉讼1: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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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制诉讼2:恶意诉讼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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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制诉讼3:不正当竞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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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反制诉讼4:反垄断诉讼、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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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事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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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敲诈第一案”作出终审裁定[24],维持一审判决,李某文和李某武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和两年,各处罚金五万元和二万元。

2017年3月,李某文以科斗公司名义在北京、上海多地多次对Z公司发起专利诉讼,但均未交纳诉讼费,且在开庭前撤诉。Z公司正处于上市前夕,在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与科斗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专利实施许可费名义支付科斗公司80万元,后实际支付50万元。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李某文虚构科斗公司将其专利独家许可给其所实际控制步岛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以步岛公司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Z公司侵害该项专利,并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另伙同李某武以步岛公司股东身份与Z公司谈判。Z公司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再次被迫和李某文、李某武代表的步岛公司等签订纠纷解决协议,以和解费名义支付步岛公司80万元,后实际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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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认为:

第一

李某文等人与Z公司之间不存在专利侵权关系。李某文等人在已将其全部专利普通许可给Z公司的情况下,伪造专利独占许可,以独占实施方步岛公司的名义再次向Z公司索赔。李某文等人虚构步岛公司在先取得专利独占许可的事实,捏造侵权关系,其目的显然不是维权,而是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第二

第二,李某文等人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胁迫性。李某文等人编造虚假事实恶意提起诉讼,以“Z公司盈利能力归零”等夸大性、虚假性内容向证监会恶意举报,并造成Z公司上市暂停、延迟,其行为显有胁迫性。Z公司基于对延迟上市风险的恐惧心理被迫支付费用,而非自愿处分。

第三

第三,双方签订的纠纷解决协议不存在对价关系。与其他专利权纠纷事实不同,Z公司与李某文等人签订纠纷解决协议,其支付和解费不是取得专利授权,而是换取撤回起诉、举报。李某文等人起诉系基于虚假的专利独占许可,在Z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和解依据。同时,虽然公民有举报权,但举报是为了进行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不能用于交换财物、谋取私利。综上,李某文等人索取和解费用却未支付合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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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李某文等人虚构专利独占许可并索赔的行为超出民法调整范围,应予刑事规制。在民事层面,李某文等人倒签合同时间,虚构专利独占许可并向普通许可实施方以胁迫等方式主张权利,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自愿原则,具有民事违法性。但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既不足以充分评价李某文等人勒索行为的违法性,又难以对企业上市、经营及财产等一系列权益进行完整保护,根据刑法补充性原则,有必要予以刑事保护。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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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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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笔者在426知识产权日应邀赴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讲座“投融资过程中的专利风险和应对”中的一部分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4]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80634.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4400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7] 有法院的官宣文章把确认不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也称之为反向行为保全,例如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527341

笔者猜测这种观点可能受到所谓“确认不侵权案件本质上是(反向的)侵权案件”的影响。这种观点在诉讼法理论上完全站不住脚。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是诉讼的基本分类。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侵权之诉是给付之诉,无论如何也不能在本质上划等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起草者。

[9] 郎贵梅于2015年4月16日在首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上的发言,文字整理稿参见郎贵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制度发展及难点》,

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6860

[10] 参见郑中人:《专利权之行使与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9314

[11] 这是所谓的分割诉讼,明显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笔者将另行撰文讨论。

[12]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

[13]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

[14]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书。

[15]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 0192 民初 21482 号民事裁定书。

[16]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17] 同注16。

[18] 虽然从批复的文字上看,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恶意诉讼可以构成侵权诉讼的反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实践中,有不少法院认为恶意诉讼与侵权诉讼,“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行为和相同的事实”,不能作为侵权诉讼的反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298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包头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2民初125号裁定等。当然,也有法院接受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诉讼的反诉,例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

[19] Trips协议第48条(对被告的赔偿)第1款:如因一当事方的请求而采取措施且该当事方滥用实施程序,则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错误禁止或限制的当事方就因此种滥用而受到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补偿。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该申请当事方支付辩方费用,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2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3687号民事判决书。

[21]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2]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了实施标准必须使用的专利。在通信领域,为了实现互联互通的需要,移动设备制造商必须实施同一标准,也必然使用标准必要专利。

[23]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5941.html

[2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刑终2157号刑事裁定书。笔者全程参与了该案的民事应诉答辩,和解谈判过程,对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意见支持。

[25]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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