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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援助”能否注册为商标?官方标志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4/7/26 阅读量:2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关于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熟悉商标法的人可能对“官方标志”这四个字还是有一定印象的,毕竟这四个字陈列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不知阻拦了多少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脚步。但是细细一想,究竟什么是官方标志呢?什么主体可以申请官方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途径是什么?似乎就再也不知道了。
“中国援助”能否注册为商标?官方标志知多少?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24日公开的《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明确了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和保护途径以及处理措施。

Question1

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

征求意见稿以商标法已有的规定做了明确的限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保护的官方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述的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以已经于2020年1月1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告(第347号)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标识” “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竖版)” “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横版)”为例 ,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列举的情况,属于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的标志,同时符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所使用的官方标志需要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官方标志除外。已有备案标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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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官方标志的保护程序是什么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国内和国际保护程序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Question2

官方标志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中就已经出现,但是具体如何获得保护的程序却并不清晰。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如何申请官方标志做出了相对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申请的主体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的备案,这是将主体主要限定在“官方”的范围内。

第四条规定了上述主体提交备案时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官方标志信息表;

(二)官方标志说明,包括形状、颜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含义等;

(三)官方标志图样,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五)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可以使用符合规范的电子形式提交。

对于第(五)项的文件,应当是依据本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认为其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当然,仅通过这一条我们也无法得知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的内容需要包括什么,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际局的通知内容、通知途径、办理时限等 。但是至少比较明确的是对于需要在国内获得保护的官方标志,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在此也以第347号公告作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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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所需文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第五条规定了备案和公告的流程。

第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齐备,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并自告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

(二)送交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补充相关材料;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

无论成与不成,至少申请人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知晓自己的备案申请结果,这个效率也是非常之高了。

根据《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该文件起草的必要性条件中提到,在实践中外国官方标志在我国获得保护是缺少明确的处理程序。因此这个征求意见稿除了对本国的官方标志在国内的保护,也涉及对国内官方标志的国际保护、外国官方标志的国内保护程序,这也与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范围相吻合。

第六条【国际保护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处理国际间官方标志的保护事务。

第七条【国内官方标志的国际保护程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认为其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第八条【外国官方标志的国内保护程序】,对于国际局通知需要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官方标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公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提出异议。

Question3

针对官方标志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措施吗?

必须有,而且更加细化。

因官方标志本身源自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的规定,而第十条作为商标绝对驳回理由之一,在商标依法驳回、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程序都占据了一席之地,任何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总归是很难“茁壮成长”的。对这些处理措施,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也再次划下了重点。

第九条【依法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第十条【不予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被提出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第十一条【宣告无效】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除了在申请注册这个授权阶段可以对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进行处理,对于没有申请注册的未注册商标,也是无法逃脱行政处罚的。甚至相比起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细化了执法部门,更加确保官方标志在商标审查全流程获得保护。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任何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授权或者同意,使用与其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如此重要的官方标志也不是随意就可以更改自己的标志。例如地理标志的更改,目前笔者还不知道之前的地理标志是否有申请成为官方标志进行备案,但至少在2019年10月18日的《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发布》一文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并对这个新的地理标志进行了登记备案及公示。

“中国援助”能否注册为商标?官方标志知多少?

 

第十三条【变更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需要改变其官方标志的,应当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变更单位名称、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停止使用其官方标志的,应当及时将停止使用情况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官方标志的变更或者停止使用事项予以公告。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持续至2020年4月23日。小编在此呼吁大家踊跃提出修改意见 ,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添砖加瓦!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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