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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4/5/27 阅读量:2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国际化贸易合作的逐步开展,我国企业面对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越发突出:2014年爱立信在印度起诉小米公司出口的产品侵犯其3G专利技术;2016年高通在美国、德国、法国三个国家地区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主张魅族公司出口产品侵犯其3G和4G专利技术;2016年杜比AB国际公司在印度起诉OPPO和VIVO公司出口产品侵犯其音频专利权; 联想在开始进入国际市场时才发现LEGEND这个商标已经在十几个国家被100多个公司注册和使用……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国际合作、国际贸易领域,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风险防范是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企业国际化运营中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产品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我们最常见的手机为例,移动电话领域最核心的技术是基带芯片技术,目前高通、联发科、intel等几家公司占据了这个领域的高端市场,高通一直是这一行业的领先者。市面上的安卓、苹果系列的中高端手机,都在使用高通的芯片。高通虽然自身不生产手机,但使用高通芯片的制造商,每生产一部手机都需要向高通缴纳几十美元的专利费。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积累。我国政府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核心就是要有自主的技术,而知识产权正是将自主技术发挥最大功效的利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年初发布的2017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企业在中国以外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为5608件,同比增涨了16%。其中,申请量最大的两个国家是印度和俄罗斯,在印度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为2724件,在俄罗斯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为1354件。知识产权国际布局已经初见成效。


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国内相关保护制度


目前在国内,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法规和文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1、权利确认和保护的规定,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
2、进出口管理性规定,如《技术进出口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等。


(二)国际相关保护制度


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17个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现有152个缔约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55个签约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02个签约方)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方式,是我国企业进行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的最主要途径。


(三)世界各国以上述公约和条约作为基本制度,确立了以下四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认的首要原则,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在知识产权方面享有同等待遇。TRIPS还特别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保护对象、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力内容、保护期限等。


3、权利独立原则
权利独立原则是指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其同一发明而在不同成员方内申请及享有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互不影响。专利申请人在一成员国家是否获得专利、所获专利的有效性,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方获得专利和专利的有效性。


4、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背负着知识产权的商品,一经首次销售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被用尽、穷竭。该原则仅适用于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对于商业秘密等内容,该原则不适用。


三、国际贸易中专利权、商标权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一)国际贸易中专利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1、国际贸易中专利侵权风险

 

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在美国被展开337调查的案件越来越多。以下主要以美国337调查为例探讨企业跨境专利侵权风险。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和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和其他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337调查关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构成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在美国注册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如果337调查成立,USITC有权采取以下四种救济措施:(1)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申请书被列名的侵权企业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2)普遍排除令,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3)停止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在美国的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这三类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USITC认为侵权情形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止令可以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4)没收令,如果USITC针对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相关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USITC可以发布没收令,没收所有试图进入美国的侵权产品。


2、国际贸易中专利侵权风险防范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最新信息,从2018年1月份到现在,USITC已经根据权利人申请发起了15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其中包括知名的联想集团,另外还有3起337调查申请正在立案审查阶段。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时,尤其是中小企业往往因为应诉费用成本高等原因选择不应诉,最终导致丢失了美国市场。以下提出几种应对方案可供企业选择和参考。


(1)发生337调查事件,联合同行企业共同申辩。由于337调查后USITC很有可能会发出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一旦发出,联同其他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而不论这些企业是中国企业还是其他国家企业。所以未被起诉的同类企业为保护自己的美国市场,也有主动加入的动力。这样共同申辩成功率可能会更高,对单个企业来讲应诉成本也会降低。


(2)发生337调查事件,在没有十足胜诉把握的情况下,与申请人和解,支付合理的专利费或者专利交叉许可。


(3)为避免337调查和类似的侵权风险,企业最重要的是对自主研发的技术积极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提前为产品走出国门铺平道路。国际专利申请的常用途径有:(1)通过巴黎公约进入目的国申请;(2)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目的国(不包括外观专利)。通过巴黎公约申请的方式获取专利的时间相对较短,但需要申请人直接面对目的国专利审查部门;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时,国内的申请人只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即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转递文件,对申请人来说较为方便,但缺点是时间长,如果企业准备将产品向多个国家销售,适合PCT方式申请。

 

(二)企业境外商标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1、企业境外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国内的很多知名企业都曾经在跨出国门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在国外被注册,如海信、康佳、同仁堂、五粮液这些国内知名品牌都曾经在国外被人抢注。虽然这些在国外被注册商标大多被商标持有人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的方式最终取回,但是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例如,我们曾经熟知的一个驰名商标“联想”,在开始进入国际市场时才发现LEGEND这个商标已经在十几个国家被100多个公司注册和使用,为了建立全球统一的商标体系,联想集团最终只能放弃了使用20多年的商标,改用新的商标LENOVO。


2、企业境外商标侵权风险防范
商业领域有一句话叫做“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很好地说明了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把商标进行国际注册,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对我国企业来说,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分别到目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这种方式成本较高。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进行注册。


国内企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下注册商标流程是:(1)首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国内注册。(2)向国家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保护国家。(3)缴纳申请费用。基础费用为653瑞士法郎(黑白图样)或903瑞士法郎(彩色图样);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单独收费的缔约方除外。(4)商标局国际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并审查无误后,将向国际局以英文或法文移交,手续齐备的话,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把申请刊登在《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通知指定国。(5)协定国在12个月内、议定国在18个月内发出保护或驳回通知。如果在期限内未发出通知,在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6)根据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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