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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近期办理和接触了多件商标未使用被撤销的案件。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撤销案件,主要是源于被撤销注册商标阻碍了在后商标的注册,在后商标申请人意欲通过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之方式为其商标注册扫清障碍。我们发现大部分被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中,所有人要么未向商标局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要么是即便提交了证据材料但是在案证据达不到《商标法》关于证据的要求。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则是没有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中的典型问题。本文就简单帮助大家梳理一下关于“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情形及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的风险。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2016年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之5.3.7规定:“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如果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标志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对此《商标法》的态度是明确的,即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为准,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也规定了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产生的行政责任。但是,由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注册的制度在于督促商标的实际使用,避免商标资源浪费,撤销并非是目的,仅是一种手段。因此,只要实际使用商标标志未改变其主要识别部分,仅是某些细微部分发生了变化,还是会认定为是符合条件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具体如何判断其使用未改变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通过以下两件司法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未改变显著特征 【(2017)京73行初633号】
在第5400430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诉争商标存在区别的问题,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均由中文“亿健”与英文“YIJIAN”组成,其区别仅在于两部分排列不同,字体不同,但上述区别尚未达到显著特征不同的程度,另考虑到顶康公司在第28类商品上并未注册有其他商标,故应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准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案例二:改变显著特征 【(2013)高行终字第303号】
在第1092823号“”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相关证据显示,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的商标标志为中文“鐵力士”和英文“LISHIX”的组合。二审法院认为,此种使用方式虽使用了复审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但复审商标中的“TINIT”英文部分亦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广告中使用“鐵力士”与其他英文字母组合形成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形成较大差异,即使广告中标注了复审商标的注册号,亦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总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对使用的商品为限。虽然说案例一中法院基于商标使用未改变其显著识别部分从而维持了其商标的注册,但是该种方式毕竟属于一种变更处理方案,而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样式规范使用,否则即便是注册商标,如果权利人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轻则其使用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其商标会被撤销注册,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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