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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与某保健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1/15 阅读量:2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摘要《汝州市志》记载:四知堂药酒于1915年由杨其贤创制,该名称来自于东汉人杨震拒人深夜送礼时所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1956年,杨其贤之五代孙杨德新将药酒秘方献出。

      1996年,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注册“四知堂”商标。

      2007年 “四知堂”药酒被授予河南老字号称号。

      2011年,商务部认定“四知堂”为中华老字号。

      某保健食品公司聘用杨德新后人生产黄金壮骨酒。

      该公司将“四知堂”药酒获“河南老字号”证书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宣称“四知堂”药酒正式批准更名为黄金壮骨酒,并对其药酒的疗效进行宣传。

      某科技公司在其销售网站上也将黄金壮骨酒介绍为四知堂药酒,浓缩型四知堂药酒。

      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食品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使用“四知堂”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将黄金壮骨酒和四知堂药酒进行联系,造成对黄金壮骨酒的来源、品质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该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损失。

      某保健食品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审理后依法维持该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四知堂”三字蕴含了中华民族崇尚廉政的美好追求,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承。

      但一经被作为商标注册,或是被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就具有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法律意义,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民事权利。

      本案的判决,厘清了传统文化与商业使用之间的界限,对如何正确利用传统文化增强品牌的历史文化底蕴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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