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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发布日期:2023/5/28 阅读量:2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一、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不能,不符合成立条件。借贷为单方面债务,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什么叫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根据《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合同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不能,不符合成立条件。借贷为单方面债务,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什么叫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2、根据《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权利若附条件,至少有些事实尚待发生,先决条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附条件权利与未附条件权利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在后一种情形下,不存在尚待发生的必要有效事实,而在前一种情形下,存在多数有效事实,但其中之一 或有些尚待发生。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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