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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名词解释)

发布日期:2023/5/19 阅读量:24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名词解释)

一、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负债经营,在财务管理学中是作为财务杠杆来利用的.通过协调好企业的资本结构,即企业负债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这样就会提高企业的报酬率,成而赢得更多的利润.具体的是指: 报酬率=投资收益/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就是你的资本结构,通过增加负债,就会达到企业盈利的最大化目标.当然你不可能全部采用负债的形式进行运转,作为理性的经营者他还要考虑风险. 其他资不抵债的企业就不能这样定义.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你好,就执行超标的问题,你最好是通过法院的具体办案人员同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不然你的执行目的很难实现。

使用价值除了具体劳动还需要有物质材料,衣服的使用价值除了要做衣服,还需要有布料。而一个东西要有价值,只需要人类劳动(是抽象劳动)所以人类抽象劳动就是产品价值唯一源泉。

幸福离我们很近,但是掌握幸福 的权利不是在我们手中,我们只是幸福的臣服者,只能在远处观看别人的幸福,自己却不能拥有

这其实是民法总则第93条所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它所阐述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选择之债的名词解释

简单之债也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此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选择之债,是简单之债的对称,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转归债权人享有。(具体讲这个区分主要是学理上的、实践中意义不大。)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回答如下:1、没有2、不能3、乙可以这样要求。注:如需帮助,发邮件至refsh910@sina.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 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造成此情况即包括其使用“欺诈行为”。(当然不仅于此)

特定之债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相同点和区别都不少 你可以到://wenku.baidu./view/94eaaa114431b90d6c85c7f5.html这个网址去看看 里面很详细的~

会计要素之一。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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