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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广西日报讯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妻子负债打借条的债务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该债务由张乙、梁某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张乙先后3次向同胞大姐原告张甲借款共1.22万元。
去年2月,张乙补写借条一张,同时偿还了349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2004年2月20日已还3490元,尚欠8710元”字样。
尔后,张甲追索余款未果,遂把张乙、张乙丈夫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欠款。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乙向张甲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
张乙丈夫梁某辩称:该借款是张乙的个人债务,原告与张乙是同胞姐妹,且他正在与张乙闹离婚,关系紧张,故该欠款是张甲与张乙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梁某未能举证,其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判决张乙、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张甲871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李景强 马志宁),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在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张乙与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对所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应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而梁某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张甲与债务人张乙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所以,张、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乙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家庭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应当认定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该借款应属于张乙与梁某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至于梁某提出的辩解事由,如果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是可以免除偿还责任的,但在本案中,未能举证,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
,(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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