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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与第三方的资产交换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

发布日期:2024/10/5 阅读量:1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债务人与第三方的资产交换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知晓资产交换且未提出任何异议


中国长城资产经营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二宾馆、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1、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可以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47规定:“以未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依法抵押,当事人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抵押权为抵押权。”有效的。”此案例适用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房屋设立抵押,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 2、在债务人与第三方的资产交换中,如果债权人认为交换涉及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犯其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在资产交换开始时;资产置换后,还可以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第74、第75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资产置换行为。与法律。如果有证据表明债权人事先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债权人同意资产置换,其要求接受财产的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换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转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不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 。即使资产置换涉及国有资产,需要当地政府协调或批准,上述政府行为也应视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而不是调整和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会影响资产置换的民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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