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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高院关于违约金的7个典型裁判规则之七

发布日期:2023/2/28 阅读量:2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七、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97号判决,北京市门头沟永定镇冯村村民委员会与利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昆仑琨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债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清理补偿性支付,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后者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给付。

      在违约实际发生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符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前者是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的清理整理补偿性支付,已经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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