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 高法院公报之商事裁判规则之七

发布日期:2023/2/11 阅读量:2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部分债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可部分中止执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承担债务,应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执行。

      ,标签:执行|中止恢复|部分中止,案情简介:2012年,生效缺席判决认定实业公司返还机械公司货款7680万元,邱某及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邱某以法院直接公告送达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由于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导致邱某未能参加一审庭审,未对担保函质证,亦使邱某申请鉴定的权利无法行使。

      故邱某提出的其在担保函上签字系伪造,并据此主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应由再审法院在依法保障邱某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据此,本案再审审理应围绕担保函中邱某签字是否系伪造,邱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进行。

      ②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除邱某外,主债务人实业公司及其他保证人均未上诉,亦未申请再审。

      为依法保障债权人机械公司权利,依《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规定,本案仅对邱某中止执行,对实业公司及其他保证人不中止执行,故裁定指令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邱某的执行。

      ,实务要点:生效裁判确定的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应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3号“某机械公司与邱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林文学,审判员刘小飞,代理审判员叶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4/234:44)。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