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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之十四

发布日期:2023/2/3 阅读量:22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4.在合同字面含义清楚无歧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字面表达出的含义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春玲与陈昌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474号;审判人员:杨国香、李振华、张娜;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法院认为:《借条》和《借款合同》意思表示清楚,内容为陈昌金出借给李春玲共计人民币127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

      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在合同字面含义清楚无歧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字面表达出的含义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李春玲主张《借条》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购房定金和购房款,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李春玲也始终无法解释清楚为何要对其所谓的陈昌金支付的“购房定金”出具《借条》。

      李春玲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借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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