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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并隐匿大额财产、拒不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2013年1至2月,吴某某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临安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因吴建华负债累累,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遂与马某珍、姚某文、吴某刚、钱某芬通谋,伪造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确保在法院执行分配中获得足额清偿,且双方商定若获得清偿款高于实际借款数额,则将超出部分返还给吴建华。
后马某珍等4人分别持伪造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某归还借款,并以此骗取临安法院调解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举报、调查,临安法院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情况,将吴某某等五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吴某某擅自领取200余万拆迁补偿款,但拒不履行。
2014年9月23日,临安检察院向临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某犯妨害作证罪、马某珍、姚某文、吴某刚、钱某芬犯帮助伪造证据罪。
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建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马某珍等4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5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临安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马某珍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姚某文、吴某刚、钱某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吴某某擅自领取200余万拆迁补偿款后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安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典型意义吴某某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其与马某珍等人通过伪造借条虚增借款额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骗取调解书并申请执行,严重扰乱正常的执行工作,并导致其他债权人执行款受偿比例降低,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刑事惩戒。
另外,吴某某擅自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未用于清偿法定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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