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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合法化 尽管很长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被打入“非法”之列,但并没有阻挡其快速发展的步伐。
杜万华指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杜万华用了6个形容词来描述当前民间借贷的状态: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此次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对民间贷款行为及主体、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等关键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其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其实早在1999年的司法解释中,就已明确,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而此次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公民、法人与组织各自内部与外部相互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备受关注的是,这意味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合法化。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5种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据杜万华介绍,民间借贷合同,涉及到约定履行、违约责任承担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新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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