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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出借人已经支付了《借条》《收条》中所载明款项的情况下,借款人反驳的证据加以证明。

发布日期:2023/7/8 阅读量:20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出借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借条》《收条》中所载明款项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其收到款项,应提供反驳的证据加以证明。

      ——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陈国清与唐剑、陈爱清、陈攀、陈思远、朱燕、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华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133号最高法院认为,唐剑作为案涉借款合同关系的出借人,在本案诉讼中请求借款人新睿途公司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其应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提供出借款项的义务。

      对此,唐剑提供了2013年10月23日、24日、25日从其交通银行账户向新睿途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分十次共计汇款9600万元的证据,此节事实说明,唐剑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举证责任。

      在此基础上,唐剑已经对其请求新睿途公司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责任完成了举证责任。

      在唐剑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借条》《收条》中所载明款项的情况下,新睿途公司否认其收到该笔款项,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新睿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新睿途公司主张案涉960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议庭法官:关丽、李琪、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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