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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接近致使两者难以区分时,如何认定? 基于上述第二个问题,实践中会产生一个问题:若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对于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不能直接判断属于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时,如何判断?比如双方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既有利率的表述,又有违约金的提法。
如果认定为逾期利息,则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予以认定;如果认定为违约金,则涉及出借人能否再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约定了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数额,其形式上和性质上更接近于逾期利息,不宜认定为违约金。
故此种情形下,出借人不能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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