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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连带责任就是,你和连带责任人进行了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后,你付连带责任的条款法定连带责任,就是从法律上你对事故他人具有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雇主对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富有法定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用白话告诉你: 有两个人欠你钱,共欠了10万,你不管他们怎么还钱,是各还5万呢,还是一人还2万,一人还8万,总之要还清你的钱,这两个人负的就是连带责任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有。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负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上一项重要责任制度。是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连带责任就是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最常见的就是借款担保,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法院就可依照担保合同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担保人有偿还能力, 法院就可以执行担保人。 还有一种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比如承包人没有资质承包了某项工程, 某人在承包人承包的工地干活发生了人身损害, 法律就规定了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时受害人就可以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 法院依法判决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当承办人无力支付赔偿的时候, 法院就可以执行发包人了。
连带责任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的时候对方可以随便挑一个人要求承担责任,被挑的那个在承担责任后多于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当然对方也可以分别找到各人要求按份承担责任,选择权在对方,不在责任方楼上举的例子错了,监护人那是替代责任,不是连带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很多,简单举两个出来吧:共同侵权人之间是连带,普通合伙人之间是连带...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两种情况:1、A承担赔偿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A是赔偿责任人,B是连带责任人,B在承担赔偿后可以向A追索(债务人与担保人)。2、A、B承担赔偿责任,AB互负承担连带责任。A、B均是赔偿责任人,一方如果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就超出部分就有权追索(共同侵权人)。所谓连带责任是对对方而言的,是对外承担的责任。
一、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 二、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用白话告诉你: 有两个人欠你钱,共欠了10万,你不管他们怎么还钱,是各还5万呢,还是一人还2万,一人还8万,总之要还清你的钱,这两个人负的就是连带责任
我认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不能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的.之所以要求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管.可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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